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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