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水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惠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惠凱
一、㈠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陳惠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陳惠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陳惠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