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 蔣心怡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黃大偉
指定送達地址:新竹縣竹北市竹北○&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0○00○○○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零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參元(依據臺灣銀行110年1月26日人民幣兌新臺幣歷史匯率收盤價4.278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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