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傅一正 被告 林和 瑧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 林和瑧 被訴竊盜等案件,係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38號受理,並認起訴書所載被告林和瑧涉犯竊電之行為無法證明,依法判決被告林和瑧均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林和瑧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林和瑧與本件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如附件所示之損害,均無理由,原告此部分起訴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對被告林和瑧起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對其餘被告 葉明章劉忠信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請求該等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業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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