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AC000-A11206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 律師

複代理人 蔣聖謙 律師

附民被告甲○○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李俊彬

法官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博鈞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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