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AC000-A11206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 律師
複代理人 蔣聖謙 律師
附民被告甲○○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李俊彬
法官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博鈞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