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8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債務人張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張福」抑或為「甲○○」?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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