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余松銘 被告 游燦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照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所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370元(計算式:54.02平方公尺×18,500元=999,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