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曾於民國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下同)31,396元,惟聲請人月收入底薪27,000元,若靠加班增加收入可至4至5萬元,惟伊父親為中度肢障人士,身體狀況不佳,母親亦罹患腰椎狹窄及坐骨神經痛,需要開刀治療,家屬 鄧宛榛 罹患血癌(直至96年10月病逝),支出醫療費用龐大,雖陸續向親友告貸,亦無法因應債務所需,故聲請人於96年9月間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協議書、殘障手冊、醫療收據、銀行存褶等影本附卷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