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附民原告 曾塏庭 被告 王威達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4年度簡字第29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俊寬
法官林于心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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