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87號
債權人 林國清
詹淑雅 即詹淂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淂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