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虹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煙火間 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819,320元,上訴人提起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