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書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書記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