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文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
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2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所得來源及其數額之證明文件(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等,須由任職公司或機關出具證明文件,並檢附完整清晰、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如有所得稅資料清單、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資料應一併提出)。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所從事之職業、平均每月收入,並提出任職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如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應一併提出。並須提出完整清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勞健保費、房屋租金等)之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金繳納證明等。
五、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本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申請日須於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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