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溫學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 律師

被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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