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 施茂鎮 被上訴人 施茂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10,56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庚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