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王崇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崇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所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