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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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淑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雜費究為何意(究為違約金?抑為雜費?抑兩者皆請求)?其請求之依據各為何?請求數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計算方式及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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