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顏淑惠
蕭文吉 被告 陳示恆
呂雨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住所地雖均在臺北市,惟依兩造所簽立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第18條所載,有關兩造間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合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215元,已逾小額程序之金額,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示恆前就讀台灣首府大學時,邀同被告呂雨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額度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契約(以下簡稱系爭借款契約),依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以下簡稱系爭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原告憑被告陳示恆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依第5條之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15%浮動計算(本應為1.21%,惟原告為體察政府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學生順利就學之政策,適時舒解學生還款壓力,自行吸收0.06%之就學貸款利率,即被告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為1.15%);依第6條之約定,如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利率加計1%固定計算(合計為2.15%);除應付遲延利息外,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依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於被告陳示恆自10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系爭借款已自108年1月4日起轉列為催收款,迄今尚積欠本金575,2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獲清償,爰依系爭借款契約請求被告連帶返還積欠款項,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陳示恆、呂雨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變動表、教育部105年7月19日臺教高(四)字第0000000000B號函及臺灣銀行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為憑,核與所述相符;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請求被告陳示恆、呂雨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2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起迄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及起迄期間││(新臺幣)│││├──────┼───────────┼─────────────┤│575,215元│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民國1│││民國108年1月3日止,按│08年1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分之1.1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之利息。│約金。│││├─────────────┤│││自民國108年1月4日起至民國1││├───────────┤08年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自民國108年1月4日起至│分之2.1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約金。│││分之2.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8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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