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孫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