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淑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淑貞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㈠94年度簡字第1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㈡97年度訴字第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㈢97年度訴緝字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減刑為有期徒刑
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就原判決部分撤銷並改判為有期徒刑1年4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開㈠、㈢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6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㈣97年度訴字第4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㈤97年度訴字第3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上開㈣、㈤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前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7年8月2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4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56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凱文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