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乙○○○○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被告甲○○
七樓上列被告因過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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