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彥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年2月確定,於民國10
2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審訴字第1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4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前開㈣至㈤所示之罪刑,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85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接續執行,而於102年7月2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8月9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3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32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