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59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東方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乙○○業於民國
97年12月15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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