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 葉雲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家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
二、被告傅家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