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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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上訴人 丁建民 被上訴人 丁建瑛 即 丁新梅
丁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捌仟陸佰零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48,000元(106年公告現值)×20,004平方公尺×110/55762(權利範圍)×1/3(應有部分)=1,946,757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148,000元(106年公告現值)×6平方公尺×110/55762(權利範圍)×1/3(應有部分)=584元。
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6樓):
243,800元(房屋課稅現值)×1/1(權利範圍)×1/3(應有部分)=81,267元。
㈣、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2萬8,608元。(計算式:1,946,757元+584元+81,267元=2,028,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