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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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10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1053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5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29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8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9年4月2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8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