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請人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相對人 卜蓉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經公證書公證之債權債務、借款債務或本票、支票之票據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11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3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28年11月14日止,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28年11月14日紙,每月一付,期付74,730元(包含本金8,730元),如有任何一期遲延繳款時即視同違約,剩餘未到期者視為一次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3年12月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分期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催告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
分區
面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左營
興隆
858
(空白)
2500
563/10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89
興隆段858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5層
10層:69.65
合計:69.65
陽台:8.18
雨遮:2.15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共有部分
興隆段1378建號,面積:7,82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19/100000,(含停車位編號:17,權利範圍:169/10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