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9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廖萬欣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479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廖萬欣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肆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廖萬欣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17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昌平路交岔路口附近,向 徐文宏 (綽號「 徐哥 」,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查中)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購入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4443公克)後,將之放置在褲子口袋中而持有之。嗣警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與天津一街交岔路口,發覺張廖萬欣行跡可疑上前盤查,張廖萬欣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警員發覺前,即主動交付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予警,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廖萬欣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期日之自白。
(二)警員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四)現場及扣案物照片6張。
(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443公克」。
(六)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443公克)沒收銷燬之。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530號鑑驗書1份可佐(見核交卷第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本案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該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是前開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視為各該毒品之一部,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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