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林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