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86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晉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555號、第1070號、第117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93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一、吳晉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7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晉嘉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0日19
時許前不詳時、地,透過友人向不詳之成年人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後,而非法持有之。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3月20日1
4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盛裝再以火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吳晉嘉另案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警獲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2年3月20日19時許,前往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由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4月19日
某時,在其上址住處內,以前述相同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吳晉嘉因遭警列為毒品調驗人口,於112年4月21日17時許,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同意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晉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提起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毒抗字第207號裁定駁回確定後,入所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月19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86號、第887號、第888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檢察官依前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上揭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晉嘉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認罪,並有尿液送驗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1紙、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VZ000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4月6日、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2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附表編號1至26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且有如附表編號1至20、編號27至29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因有上開證據,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可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至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
之低度行為;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㈢被告所犯1次持有第一級毒品罪、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所推動之禁毒
政策而恣意持有第一級毒品,且前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卻仍不知反省毒品對自身之危害持續施用,缺乏戒決毒品之決心,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威脅,所為誠屬不該;惟本院考量施用毒品行為,與一般犯罪行為有截然不同的性質,施用毒品的本質是藥物濫用、物質依賴,自殘的性質明顯,侵害或侵害的危險性十分隱晦;並衡其前科素行非佳,且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甫於112年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卻再犯本案,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兼衡被告自白認罪,態度良好,其欲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動機、所持數量不多且期間尚短;末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需要扶養母親、與母親同住、未婚沒有小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3次犯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並特別斟酌上述施用毒品的性質;暨權衡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如主文欄一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海洛因2包、如附表編號3至20所
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8包,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編號1至20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27至28所示之吸食器2組、電子磅秤2個,係
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扣案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夾鏈袋1批,則係供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預備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⒊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21至2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因總純質淨
重並未達5公克,尚無涉犯刑法,應另由查獲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予以沒入銷燬之(即行政沒入);其餘扣案物,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也不是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一併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雅如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3.69公克,淨重3.4821公克,驗餘淨重3.4714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19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55號卷〈下稱毒偵卷〉第47頁)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9公克,淨重0.1566公克,驗餘淨重0.1465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20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49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5公克,淨重0.1850公克,驗餘淨重0.1767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22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53頁)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7.44公克,淨重7.0766公克,驗餘淨重7.0704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25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59頁)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5公克,淨重0.3408公克,驗餘淨重0.3348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26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61頁)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2公克,淨重0.7171公克,驗餘淨重0.7105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62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63頁)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6公克,淨重0.6346公克,驗餘淨重0.6282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27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65頁)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0公克,淨重0.2162公克,驗餘淨重0.2101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28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67頁)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0公克,淨重0.2817公克,驗餘淨重0.2740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29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69頁)1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3公克,淨重0.1971公克,驗餘淨重0.1898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30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71頁)1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9公克,淨重0.3348公克,驗餘淨重0.3280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31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73頁)1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1公克,淨重0.5856公克,驗餘淨重0.5785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32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75頁)1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0公克,淨重0.2585公克,驗餘淨重0.2514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33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77頁)1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1公克,淨重0.0421公克,驗餘淨重0.0349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34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79頁)1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9公克,淨重0.3835公克、驗餘淨重0.3769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35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81頁)1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5公克,淨重0.0864公克、驗餘淨重0.0797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36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83頁)1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2公克,淨重0.0789公克、驗餘淨重0.0719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37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85頁)1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85公克,淨重0.1272公克,驗餘淨重0.1202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38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87頁)1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1公克,淨重0.0383公克,驗餘淨重0.0305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39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89頁)2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7公克,淨重0.0085克,驗餘淨重0.0017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5月24日編號3426D140成份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91頁)2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2.88公克,純質淨重2.04公克,驗餘淨重2.5107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8月22日編號3810D104T純度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161頁)2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0.98公克,純質淨重0.40公克,驗餘淨重0.3611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8月22日編號3810D105T純度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163頁)2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23公克,純質淨重0.62公克,驗餘淨重0.6217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8月22日編號3810D106T純度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165頁)24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1顆(淨重0.1973公克,純質淨重0.01公克,驗餘淨重0.0248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8月22日編號3810D107T純度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167頁)25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顆(總淨重0.3863公克,純質淨重0.02公克,驗餘淨重0.2242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8月22日編號3810D108T純度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169頁)26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毛重6.29,純質淨重0.12公克,驗餘淨重3.6136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112年8月22日編號3810D109T純度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171頁)27吸食器2組參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下同)編號23、2428電子磅秤2台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2629夾鍊袋1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30藥鏟2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31K盤4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至3532監視器主機(含滑鼠)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33藍色iPhone手機1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34白色iPhone手機1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35AVX-9772號自小客車1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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