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65號聲請人 吳信武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文仁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鄉○○村○鄰○○路○○○巷○○○○○號),於108年3月10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鄭景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