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破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慕特任 右當事人聲請宣告耶興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耶興股份有限公司選任之清算人,經本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北院錦民治九十司字第六五五號函核備在案,於清算期間,發現耶興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經查報結果,並無任何財產,且僅有一位債權人即台北市國稅局,為此清算人聲請宣告耶興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監察人出具之審核報告書等為證。
二、經查,破產者,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債權人全體獲得平等受償,在兼顧債務人利益下,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間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是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足參。本件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債權人僅有一人,則依清算程序了結相對人現務即可,當無聲請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