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95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
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同法第442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6年4月14日函命其於收受函文後5日內補正,並於民國
96年4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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