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衛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8號抗告人甲○○保護人乙○○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相對人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燦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間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參照)。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