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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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3號債權人 鍾白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因海楊燈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於本件聲請狀補正簽名或蓋章,或提出有債權人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㈡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兩造間借款債務發生之
人、事、時、金額、借款期限、已否屆期、是否已償還部分等),並提出相關借款之釋明資料。(依111年11月4日補件狀,僅敘述債務人開本票向債權人調借現金等語,惟關於該借貸之相關內容均未敘明)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得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依111年11月4日補件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月15日,與所提出之本票所載發票日或到期日均不相符,無從認定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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