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37號聲請人 陳榮昌 代理人 游純颯 相對人 陳炎水
孫江禮 許成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相對人之書狀繕本、本院函及開庭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公示送達公告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及海外版)。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