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原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雅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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