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 黃立諺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 盧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明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於本案移送民事庭後之民國106年1月17日另為訴之追加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追加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