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黎氏翠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