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 曹翰文
陳遠 被告騰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1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1,360元(計算式:4,080元×1/3=1,3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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