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六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因與杜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鍾任賜法官蔡烱燉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