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43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參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2年2月27日邀債務人丁○○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250萬元,借款期間自92年2月27日起至103年2月2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率0.7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125%)2.30萬元,借款期間自92年2月27日起至103年2月2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率2.3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12%)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乙○○應於每月2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1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丁○○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應負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43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鍾│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125005│ 宇松 │月27日起││點一二五│││4元│││││├──┼───┼─────┼──────┼──────┼───────┤│2│新臺幣│乙○○,鍾│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153926│宇松│月27日起││點一二│││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鍾│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005│宇松│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鍾│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3926│宇松│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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