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2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54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耀鐘與告訴人 黃郁仁 分租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0號房屋,於民國102年7月7日下午3時許,因懷疑黃郁仁使用並毀損其所有之白底花紋瓷碗,經詢問而遭否認後,王耀鐘即出於傷害之犯意,對黃郁仁稱:你信不信我這碗會打下去等語,隨即持該碗砸向黃郁仁頭部,使黃郁仁受有頭皮之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