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云瑩 即鑫萬能企業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4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