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15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上午9時31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陳映佐書記官陳憲文通譯陳其明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調解委員 林光治 委員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當庭向原告道歉。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二庭
書記官陳憲文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