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