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51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詹芷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顏芸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