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簡家凎   住屏東縣屏東市第四商場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馨儀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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