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號、本院98年度易字第910號判決書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何明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