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臺南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三百零三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之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業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公訴顯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